由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業績認定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自7月1日起實施。
據悉,《規定》的出臺是為了規范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投標人業績認定管理,防止業績弄虛作假,保障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業績認定(包括建筑企業業績和項目負責人業績),應當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管理平臺”工程項目信息中的業績。在吉林省域外的業績認定,必須是通過互聯網且不需任何權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網站查詢得到,而且查詢到的數據應能滿足招標項目的要求。
《規定》要求,招標人設置的類似工程業績指標僅限于工程規模、結構形式、施工工藝等方面,且應符合招標項目的內容。類似工程業績設置的投資額、面積、長度等規模性量化指標不得高于招標項目相應指標。建筑企業和項目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的時限原則上限定在3年之內,并且業績個數不得超過3個。類似工程業績以提供的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或竣工驗收報告為準。
《規定》還對評標辦法中涉及的獲獎工程業績執行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建筑企業獲得國家、省級優質工程,省、市級標準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國家、省級優秀勘察設計的項目負責人(獲獎工程注冊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注冊建筑師等項目負責人,以下統稱項目經理),在招標人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時予以加分。
《規定》強調,投標人提供虛假業績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已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評標專家在業績認定和獲獎業績加分時,應嚴格評審。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專家資格,今后不得進入評標專家庫,不得參與吉林省評標活動。
(來源:中國建設報)